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王沛雷
- 原告林日智、郭鎮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林日智 代 理 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大陽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幸穗為大陽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陽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為大陽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且吳幸穗亦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吳幸穗為大陽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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