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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5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5號

聲請人
林日智
代理人
郭鎮宇
相對人
大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日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日智為相對人大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大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為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8 月24日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09 年8 月24日臨時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有本院109 年5 月18日士院擎民司成109 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110 年7 月2 日士院擎民司成110 司司166 字第1103002077號函、願任同意書、相對人第3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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