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想、全新科技有限公司、柯幸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李想 代 理 人 張詩靖律師 相 對 人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洪佳青會計師(鼎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 ○○○路○號十四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 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出資額比例占相 對人資本總額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相對人自其法定代理人 甲○○上任後,從未向全體股東說明公司財務、業務及營運情 形,亦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令及章程將各項會計表冊送交全體股東承認,經聲請人要求後仍未獲置理;且擅將辦公處所遷離登記地址,復未告知聲請人實際營業地址,妨礙聲請人行使查閱公司帳冊之權利。又依聲請人持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128號勝訴判決聲請假執行所得之相對人106、107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員工薪資清冊、薪轉帳戶明細、分類帳等帳務資料,相對人每年虧損皆達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並有帳目不符、隱匿交易資訊,及未通知全體股東,即以股東會決議通過財務報表之情事,顯有非常規交易情形。此外,相對人因承攬第三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發包之「台大新竹生醫園區新建工程(機電工程)機電施工/管材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已造成嚴重虧損,並與數間下包廠商發生給付工程款訴訟,然相對人卻未向股東說明系爭工程執行情形,影響聲請人及全體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 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無應將相關表冊送交全體股東同意之規定,且歷年來均有依公司法第20條、第11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又相對人之公司地址並未遷離 ,應係逾期繳納租金而遭辦公大樓停止代收郵件服務,且因聲請人郵件未註明姓名,恐受不明信件騷擾而未收受,並無拒收聲請人之文件之情事。而相對人因與中華電信簽有保密協議,故無法將系爭工程內容向第三人揭露,況聲請人前與第三人永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梁公司)共謀損害相對人利益,倘其知悉相關資訊,恐傷害相對人利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係濫用權利,以達損害相對人利益之目的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參照該項規定於107年11月1日修正時之修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 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乃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如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證據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即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 (一)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3,000萬元,聲請人之出資額為350萬元,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11%以上,迄今超過6個月乙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24-227 頁),堪認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身分要件。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公司106、107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公司資料查詢、律師函、存證信函及寄件信封、訪查報告、相對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明細、分類帳、薪資清冊、系爭工程契約書、相對人與下包廠商間訴訟之法院裁判(本院卷第50-65、70-85、90-150、156-177、180-208、348-359頁 ),足認相對人確有聲請意旨所述之財務、業務情形。 (二)相對人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1.按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 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 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公司法第11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相對人公司章程第16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 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本院卷第32頁)。是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即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造具表冊分送全體股東請求承認,自不能僅以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免去上開將表冊分送全體股東查知之義務。而相對人又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確實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造具表冊分送全體股東,堪認其並未依法履行此部分義務甚明。 2.又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所提背信等刑事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相對人再議聲請,再經本院刑事庭駁回相對人交付審判聲請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938號處分書、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53號裁定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0-346頁),自難認聲請人有何損害相對人利益 之情事。且縱聲請人與永梁公司關係密切,仍無礙其得依法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狀況之權利。況相對人空言與中華電信間就系爭工程簽有保密協議,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容云云,然未提出具體證據以證明之,則相對人自有向聲請人揭露此部分資訊之義務。 3.相對人另於訊問程序中自陳:公司址現設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4樓等語(本院卷第376頁)。參以聲請人寄送予 相對人之信函上均有註明聲請人姓名,其上並已蓋印大樓之收文章,嗣又以「查無此人」退回(本院卷第351-352 、358-359頁)。是倘相對人確有逾期繳付租金而遭辦公 大樓暫停代收郵件之服務,其上應無可能有管理員代收郵件之章戳。且聲請人已於郵件上註明寄送人姓名,相對人當可知悉並非騷擾郵件。則由上開文件送達之過程觀之,應認相對人確實有故意拒收聲請人文件之情事無訛。 4.此外,檢查人制度既為保障少數股東資訊權而設,本質上屬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且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司董事執行職務適法性,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自可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餘股東之權利,自難認本件聲請有何濫用權利之情事。 5.綜上所述,相對人所陳述之意見,均難認有理由。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應屬有據。 (三)又本院審酌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所推薦之洪佳青會計師(鼎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私立東海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修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分班,先後任職於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桓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現為鼎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等情,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可參(本院卷第242頁),足認其學經歷 俱佳,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資金流向等情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洪佳青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報表、憑證或其他文書以供檢查。至檢查人之報酬,應待檢查完畢後,由檢查人提出聲請,再由本院依相關事證衡量酌定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由相對人負擔,附 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 編號 檢查項目及範圍 1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新公司)108年度至110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總分類帳、日記帳、會計傳票暨原始單據、薪資清冊、勞健保投保歷史記錄、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報告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告書等文件)。 2 全新公司於107年度迄今,歷次公司會計帳務等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及經表決權過半數股東承認之相關記錄文件。 3 全新公司於台新銀行(建北分行)所設帳戶,自106年10月23日起迄今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於中國信託銀行(西湖分行)所設帳戶,自106年10月23日起迄今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4 全新公司於中國信託銀行(西湖分行)、台新銀行(建北分行)所設帳戶,自106年10月23日起迄今之轉帳憑單。 5 全新公司自107年起迄今,與第三人簽訂之租賃、委任等交易契約及請款文件。 6 與全新公司承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發包之「台大新竹生醫園區新建工程(機電工程)機電施工/管材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案相關之文件項目: (1)全新公司向中華電信就系爭工程提出之查核估驗、請領工程款等相關資料。 (2)中華電信就系爭工程案「已撥付」,及「未撥付」予全新公司之工程帳款明細資料。 (3)全新公司就系爭工程發包之下包廠商,就系爭工程,向全新公司提出之請款計價、已施作工程細項等相關資料(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