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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司字第7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姚欣偉
相對人
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姚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司字第32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現已清算完結,並於110 年1 月11日由單一法人股東指定簿冊保管人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檢具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及帳冊清表各乙份,並聲請核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於110 年1 月11日由單一法人股東指定簿冊保管人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情,有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及帳冊清表各乙份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328 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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