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徐鉦鑑
- 代理人
- 張瑞峰會計師
- 相對人
- 奐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寶華為奐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徐寶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寶華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監察人審查報告、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徐寶華之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110年度司司字第31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