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5號
- 聲請人
-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為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且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世欣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