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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1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原告
楊耀中
原告
黃秀滿
被告
築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該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楊耀中、黃秀滿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3,834 元、96,056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660 元、1,000 元,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53 元、333 元,其未繳納之裁判費為1,774 元【1,660+1,000-000-000=1,774元 】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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