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9號
- 原告
- 郭唯成
- 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 代理人
- 李冠衡律師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沁超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鴻圖
- 法定代理人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
- 代理人
- 孫銘豫律師
- 前列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勞上字第14 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至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 萬3,120 元,原告已繳納其中二分之一,第一審繳納5 萬6,468 元、第二審繳納8 萬4,702 元、第三審繳納8 萬0,280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2萬1,450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