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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2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22號

原告
郭亭妏
原告
林灼玉
原告
吳淑米
原告
吳孟貞
被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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