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3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30號

原告
洪駿穎
被告
夢想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即110年度勞移調字第3號)。嗣該事件經雙方調解成立,其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得聲請退回3分之2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333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