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45號
- 原告
- 吳俊詮
- 代理人
- 鍾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多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獵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以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5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213 元及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繳裁判費5,510 元及3,000 元,合計8,51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8,510 元,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