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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5號

原告
王懋康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邁克爾‧程 Michael David Ch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本院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移調字第78號調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25,760元,原告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用85,772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85,772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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