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54號原 告 廖婉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3 號及110 年度勞上移調字第10號調解確定,其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5,404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74,755元及112,132 元。又原告於第一審已繳裁判費用24,918元,其暫免繳之裁判費為49,837元;被告於第二審已全數繳納裁判費用112,132 元。綜上,既訴訟費用應由原、被告各自負擔,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暫免繳之裁判費共計49,837元(計算式:74,755-24,918 =49,837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