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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
    張達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60號原   告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15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9,360 元、14,040元。又原告於第一審已繳納調解費用1,000 元及裁判費用2,120 元,其暫免繳之裁判費為6,240 元;於第二審已繳納裁判費用4,680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9,360 元。綜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暫免繳之裁判費共計15,600元(計算式:6,240+ 9,360=15,6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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