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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原 告
高華強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顏華愛
林吉珥
被 告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潘芮綿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吉珥」、「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顏華愛」;「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吉珥」、「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潘芮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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