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華強、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82號原 告 高華強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顏華愛 林吉珥 被 告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潘芮綿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吉珥」、「被告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顏華愛」;「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吉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吉珥」、「被告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潘芮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