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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