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瑞淳
- 原告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南京資訊股份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之公司大小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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