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言俊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水蒝有限公司、黃美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水蒝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黃美慈住於彰化縣,皆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