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洋勝工程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柯志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曾秀雲
- 人 1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41,045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