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廖苑勝
- 原告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德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苑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德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109 年3 月26日起至繳清上開第一項欠款之日為止,向債權人支付每日新臺幣56元之倉儲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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