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宗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國鑫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00,0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借款契約書為據,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4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最高年息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情。惟上開借款契約書未有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約定,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主張8,400,000 元之利息債權自不得再行請求利息。是以,債權人逾本件支付命令第1 項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