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秀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鎧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