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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井琪

  •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1,808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nites Mary Jan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1,808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 下同) 108 年5 月起, 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 稽。聲請人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相對人使用後,相 對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 信服務費用,詎料相對人累計數期帳款未全繳納,共 計積欠新臺幣$701808 元整,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 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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