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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arnites Mary Jan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1,808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 下同) 108 年5 月起,
     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
     稽。聲請人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相對人使用後,相
     對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
     信服務費用,詎料相對人累計數期帳款未全繳納,共
     計積欠新臺幣$701808 元整,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
     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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