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3,216 元,及其中新臺幣700,000 元,自民國106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700,000 元,自民國107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