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德成、李玫、萱野勝重
- 原告仕勳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億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7,547 元,及自本支付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仕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億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玫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萱野勝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7,547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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