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丁彥哲、王寶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寶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9,55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