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泳月、台灣睿極有限公司、張惠國、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梁嘉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泳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睿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158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