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高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志偉、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鳳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82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