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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胤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榮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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