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綠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柏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35,54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5,05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