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黃琪淯、銘鱗國際有限公司、張璨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2,66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