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陳志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温卉蓁即誠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42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