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蔡柏廷
- 法定代理人
- 李如如
陳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6,482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615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