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陳民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2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2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39644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