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梁婉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婉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智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自109年12月10日起由債務人應聘受僱於蛙 蛙文創有限公司,同時任職於債務人旗下之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天下股份有限公司、好玩藝術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美馳國際有限公司、粉色國際有限公司執行工作內容,因債務人積欠110年5月之薪資及資遣費,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載,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個人,關於薪資及資遣費之請求依法應向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為之,故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