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智能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錦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146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