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李瑋珊、林昊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