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靖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000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