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洪俊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俊成 高瑞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8,4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百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