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造、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瑜芷 一、債務人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64,824元,及自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瑜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65,016元,及自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