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7,285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41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