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冠駿潔境有限公司、賴玉琳、力霸國鼎大廈管理委員會、劉燦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駿潔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霸國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09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