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宏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何瑞祥
- 法定代理人
- 何振賢
何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3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