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魔松勁數位健康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魔松勁數位健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林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7,535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