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江佩璇、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佩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室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瑜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635,390元及美金115,527.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