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佑昇都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佑昇都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佑昇都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萬翼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99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Y235515、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