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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
    林冠良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黃少華即黃詠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800 元,及自民國9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少華即黃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800 元,及自民國99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970元,及自民國99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8,000 元,及自民國99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就支票號碼RY0000000 票款請求之聲請,因黃少華即黃詠賢亦未在背面背書,是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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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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