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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抗體王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5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 年1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55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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