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築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筑云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景仁 一、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73,000元,及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筑云、施景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 元,及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築誠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筑云、施景仁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