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發物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發物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泉發物業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林要乾業於民國107 年5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110 年3 月2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 日內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該通知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