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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發物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泉發物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泉發物業有限公司唯一董事林要乾業於民國107 年5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110 年3 月2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 日內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該通知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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