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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劉承傳即劉志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宏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95,027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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