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承傳即劉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宏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95,027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